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中、高职在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向结合。
三、认定对象及标准
(一)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二)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应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自主政策,充分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因素来进行等级认定。
1.特别困难学生基本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因其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困难学生基本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包括:边缘易致贫户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其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包括:家庭成员因年迈而劳动能力弱的学生、父母双方下岗或一方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的学生、家庭收入低且供养子女多的学生、其他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不得认定范围
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四、认定机构
建立学校、系部、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人员等为成员,负责全面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资助管理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成立系资助工作组,各系资助工作组以系部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三)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辅导员所带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种资助项目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一次,每学期期中抽查追踪一次;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9月底10月初进行。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具体认定流程如下:
(一)提前告知
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学校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栏,各系通过主题班会、板报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2.属于认定对象中第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所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学校认定
1.对于提交《确认表》学生的认定: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将“全国学生自主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发至各系资助工作组,各系资助工作组将学生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确认后可以直接进行认定。
2.对于提交《申请表》学生的认定:各系资助工作组可根据学生提交的佐证材料采取电话访谈、个人谈话、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认定。
3.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前款“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初步评议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其档次,报各系资助工作组审核。
4.各系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审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如无异议,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审查。
5.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审查各系审核通过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评定档次,如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将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五)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结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