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学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
在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90分及以上;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30%(含3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8.获得省、市、学院级各项奖励或荣誉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者,受处分者;
3.延长修业年限;
4.未缴清本年度学费者;
5.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名额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的名额确定。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评审机构
1.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各系负责人组成,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评选组织和上报工作;
2.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系负责人、专职资助管理人员、学生会干部组成;
3.成立评审小组。各系成立系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为成员;各班级成立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为组长,所带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占所带人数的10%)为组员。
(二)评选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各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系部初审。各系部负责组织收集学生相关材料并进行评审工作,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于每年10月中旬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
3.汇总评定。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处)将各系初审反馈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同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无异议,于10月下旬报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
4.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需要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每年11月30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以前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