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办法》(鄂 财教发〔20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高职国家助学金
(一)高职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1.评选范围
在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一至三年级在校在籍学生。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因个人原因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又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亦不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恶意欠费者,不具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二)高职国家助学金评选等级、评选名额、资助标准
1.评选等级
结合学院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等级认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2.评选名额
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约为在校生总数的 22%,具体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3.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元,具体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3 个等级,资助标准为:一等 4400元/生/年、二等 3300 元/生/年、三等 2200 元/生/年。
(三)高职国家助学金评选原则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支出, 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实行同等贫困条件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四)高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结合家庭困难学生实际情况,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
2.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系部初评审。各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节俭程度、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初评,初评入选学生材料交各系评审小组初审。各系将初审通过学生名单、评定等级及申请表原件报送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
4.汇总评定。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将各系初审名单及评定等级汇总、核实,确认后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学院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工作处上报名单及评定等级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在全学院公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学生工作处需要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6.上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将评选结果和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
(一)中职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1.评选范围
在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接受全日制中职教育,并被学校认定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在籍学生、六盘水山区等 11 个连片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地州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对应年级的在校人数 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六盘水山区等 11 个连片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地州农村地区学生人数)。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亦不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恶意欠费者,不具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评选原则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支出, 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实行同等贫困条件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四)中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每位学生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系部初评审。各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节俭程度、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初评,初评入选学生材料交各系评审小组初审。各系将初审通过学生名单、评定等级及申请表原件、评议记录报送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
3.汇总评定。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将各系初审名单及评
4.定等级汇总、核实,确认后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学院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工作处上报名单及评定等级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在全学院公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学生工作处需要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6.上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将评选结果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社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并及时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
1.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各系负责人组成,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评选组织和申报工作。
2.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系负责人、专职资助管理人员、学生会干部组成。
3.成立评审小组。各系成立系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为成员;各班级成立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为组长,所带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占所带人数的 10%)为组员。
四、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助学金发放
(1)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情况,学院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向财务提供受助学生的名单,经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按期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并将银行打印的发放明细表存档。
(2)对于已受助学生因申请评审过程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有酗酒和沉迷网络以及高消费等行为的,由各系报学院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及时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2.学院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要认真 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